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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oborock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6

Apr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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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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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飞)

本人作为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责,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飞,男,出生于1971年,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今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25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交易关系、亲属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在任职期内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年度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5次股东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本人共出席了4次股东会,在会上积极听取了股东意见和建议,回应投资者关切。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股东会(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刘飞 4 4 0 0

2、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共计10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股权激励、利润分配、章程修订等多项与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治理相关的议案。本人均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都认真审阅议案,全面查阅相关资料,主动询问和获取所需的情况和材料;会议召开期间,本人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相关意见。

独立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会会议(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刘飞 10 10 0 0

2025年度,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21次会议,其中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8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次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1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以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成员,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及外部会计师及时进行沟通,并就相关问题与外部会计师、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讨论,保证公司财务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等部门就公司新任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等进行认真的沟通讨论,确保合规性并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姓名 专门委员会名称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刘飞 审计委员会 6 0 0
提名委员会 3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8 0 0
战略与ESG委员会 2 0 0

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等6项议案,本人认为上述议案均为2025年公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按时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内审部定期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计划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本人重视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的沟通交流,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汇报,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定期关注和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以及公司规章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满足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时间的要求。本人在职期间,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深入了解并参与公司运营管理工作,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会议及会前沟通的机会,详尽地掌握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


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公司指定证券与投资部作为沟通服务机构,专门负责会议议案材料编制、信息反馈等工作,对于重大事项也及时向本人进行了通报,并提交相关文件,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为本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本人的知情权。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管理层与本人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通过参加公司的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建议等,并关注投资者在网络平台上的提问,并就普遍关注问题向公司提供独立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人审核了公司拟续聘的审计机构资质,安永华明具备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马黎珺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案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上审议通过。

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全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陈帆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已经在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昌敬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任职资格事前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乌尔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选举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决策程序、发放情况等方面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方案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发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发放标准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认真审议了上述股权激励相关议案,认为上述调整、作废、归属、授予等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关注公司全面发展,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飞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