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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ug 17, 2020

55575_rns_2020-08-17_820e3489-655d-4617-b7c5-45b3ed78d4e2.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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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0 年8 月17 日,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和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 6 月1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中的部分条款, 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4 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uplet Power Co., Ltd
第4 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第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58.08】
万元。
第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56.94】
万元。
第20 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558.08】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20 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556.94】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30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30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42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 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第44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
45 条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42 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 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第44 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第45
条规定的涉及对外投资等交易事项;
第43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43 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44 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44 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45 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45 条公司发生的涉及对外投资等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单
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第48 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
京西三旗建材城西路新雷能大厦。
第48 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北
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双营中路139 号新雷能
大厦。
第60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第60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发表意见的, 意见及理由。 最迟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相关意见及理由。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召开当日上午9:15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3:00。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得变更。 变更。 第62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62 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取消的情形,应当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 少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106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第106 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或连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续十二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也不委托 换。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112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112 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独立董事3 名。 名,独立董事 不少于 3 名。 第1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117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 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 述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对董 述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对董 事会授权如下: 事会授权如下: (一)对外投资: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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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者作为计算依据;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金额超过5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超过 100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超过1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100 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额超过1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超过100 万元。 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 绝对值计算。 ……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 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与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143 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公司设副总 第143 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公司设副总经 经理5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 不少于3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或解聘。 第163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163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190 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第190 条 公司在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巨潮资讯网站 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司 (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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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他需要披露信息。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提供 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其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其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 保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 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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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2、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二)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3 所述人士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
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
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
(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2、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
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1、2、3 所述人士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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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 个月
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
(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
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九)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
营等);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五)购买或出售资产;
(十六)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
转移的
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
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第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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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评估或
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四)《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进行披露,并提交董事会进行
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进行披露,并提交董事会进行
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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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额超过300 万元; 超过 5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绝对值计算。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8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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