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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1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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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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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9 年8 月)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797.2】万元 |
第6 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516.08】万元 |
| 第20 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1797.2】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20 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6516.08】万股,均为普通股。 |
| 第24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24 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第25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4 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24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24 条第(三)项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 工。 |
第25 条公司因本章程24 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24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24 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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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
|
|---|---|
| 第26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26 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四)公司因第24 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49 条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形 式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 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 证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 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证券监管机 构任何或者要求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按照相关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的事项时,应当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 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
第49 条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 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形式 投票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 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投 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 份,具有合法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 开股东大会采取证券监管机构任何或 者要求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按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 定要求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事项时,应当提供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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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3 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每届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103 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 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145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第145 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218 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 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218 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8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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