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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Nov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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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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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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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53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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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天津 TIANJIN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西安 XI’AN 呼和浩特 HUHEHAOTE 沈阳 SHENYANG 南京 NANJING 杭州 HANGZHOU 海口 HAIKOU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苏州 SUZHOU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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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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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1537 号

致: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于新雷能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新雷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宜使用,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雷能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新雷能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 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 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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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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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雷能 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1、2018年10月30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 的义务。

同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8年11月6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 决的义务。

同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新雷能的独立董事已就《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发表肯定性意见,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2018年11月21日,新雷能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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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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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2018年11月23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8年11月23日,新雷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

新雷能的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并 发表肯定性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根据新雷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 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根据新雷能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北京新雷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3日。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3、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系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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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均为公司 依据现行适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披露的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新雷能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满足了下 列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 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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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所规定的 授予条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公司依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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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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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 陈 昊

侯家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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