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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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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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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 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对外投资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 (五)股票、基金投资;

  •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 进行对外投资的,需遵循本公司对控股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总部批 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本制度第

  • 十条、第十一条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和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使部

  • 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力。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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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办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总经办进行项目 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 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投资决策审批权限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披露,并提 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基础上,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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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对外投资外,公司进行的其他对外投资均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总经办对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项目立项 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 预计的投资收益等因素,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充分搜集相关信息,在对已搜 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基础上形成投资提议。

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由总经理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办负责成立 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于需要报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应由总经理形成投 资提议,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公司可以聘请审计师或会计 师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的重要交易事项,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 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总经办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 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 益证书。总经办可单独或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 查。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1、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2、由 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 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 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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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1、公司 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 场前景的;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 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 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 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实质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查批准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 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 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 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 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经办负责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同时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后者应及时作出反应,如属于重要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之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中涉及上市公司需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自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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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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