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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Nov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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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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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93 证券简称:新雷能 公告编号:2021-065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7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3,200 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64,863,040 股的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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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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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雷能”或“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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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 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其他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 年 11 月 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公司通过于公 司公示栏张贴激励对象名单的方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 位予以公示。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
(四)2018 年 11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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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五)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106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 243.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 上市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七)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 50 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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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 4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 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
(九)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发表了审核意见。
(十)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对 2 名离职人员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1,4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0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 表了审核意见。
(十二)2021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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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核意见。
(十三)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 4 名离职人员所 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3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发表 了审核意见。
二、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 ( )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公司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19 年 11 月 1 日,公司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10 月 31 日届满,可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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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安排。
( 二 )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说明
|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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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 |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3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17年业绩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但不包含 武汉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
公司2017 年度营业收 入为34,622.84 万元,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61,906.10 万元,增长 78.80%,公司达到了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 |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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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象的综合考评,所有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激励对象考评结果均 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为优秀,其获授的相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 应年度可解除限售的 解除限售比例: 限制性股票可以全部 评价标准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 标准系数 1.0 0.8 0
注: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约定,上述营业收入是指不包含永力科技的合 并报表的营业收入。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3,2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1220%。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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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 | 剩余未解除限售限 | ||
|---|---|---|---|---|
| 姓名 | 职务 | |||
| 票数量(股) | 制性股票数量(股) | 制性股票数量(股) | ||
| 杜永生 | 董事、副总经理 | 32,000 | 16,000 | 0 |
| 王士民 | 董事、副总监理 | 32,000 | 16,000 | 0 |
| 刘志宇 | 董事、副总经理 | 32,000 | 16,000 | 0 |
| 李洪 | 董事 | 16,000 | 8,000 | 0 |
| 王华燕 | 董秘、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
16,000 | 8,000 | 0 |
| 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42 人) |
518,400 | 259,200 | 0 | |
| 合计47 人 | 646,400 | 323,200 | 0 |
注:鉴于公司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0.65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6 股。因此,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同比例调整。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23,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20%。原激励 对象中除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满足解锁条件外,其余47 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47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达标,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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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有关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7 名激励对象 在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323,200 股限制性股 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47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 限售323,200 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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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和《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激励对象的 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47 名激励对象在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323,200 股。
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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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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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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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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