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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Nov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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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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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审议后,我们认 为:

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等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且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不适合 人选的情形。

4、《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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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 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 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 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具体内容 审核后,我们认为:

1、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的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2、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 展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 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 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3、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完善、全面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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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并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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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刘东 赵宇 孙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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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