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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Jan 1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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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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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雷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桂平 联系电话:010-6808672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超 联系电话:010-68086722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李超、陈胜利、程小勇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8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 月 5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 33 条所列): (1)核查《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三会议事规 则等文件的相关条款; (2)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
-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 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2)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 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2)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 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2)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 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2)核查公司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等文件; (3)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治理情况、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等; (4)核对董监高名单,确认董监高变动情况,并查阅董监高变动履行的聘任程 序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
|---|---|---|---|
| (5)核对公司期初期末的股东名册,确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 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二)内部控制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核查公司最新修订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内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核查审计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3)核查内审部门的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 |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适用) |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 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 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 (三)信息披露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核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 (2)审阅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核查信息披露依据的相关文件; (3)了解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传递、审核等工作流程; |
| (4)查阅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查阅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则的 相关条款; (2)查阅对外担保的相关协议,查阅对外担保履行审批程序的文件及信息披露 公告; (3)将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资料与关联方清单进行对照,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 的关联交易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债务等情形 |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审阅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出通知、大额募集资金转账 凭证; |
| (3)实地查看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情况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 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 投资 |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 (六)业绩情况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数据; (2)查询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查阅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确认做出的承诺的内容; (2)核查相关股东承诺锁定股份的变动情况; (3)审阅公司2017年半年度的财务报告,确认是否发生影响股东追偿的或有损 失; (4)分析公司财务报表,核查在承诺期间是否有进行风险投资的迹象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 简称“指引”第33条所列): (1)查阅公司2017年年度现金分红的决议; (2)核查公司资金往来账户明细记录,并抽查大额资金往来相关会计凭证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或者风险 |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问题是否已按相 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本保荐机构已提请发行人关注募集资金实施进度,并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其他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 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超 陈桂平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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