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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Relpow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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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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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及公司的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2016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 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对外担保的事项。
- 二、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审议后,我们认为: 报告期内,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 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了所 有营运环节,我们认为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担任公司2016 年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 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司续聘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16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96,678.68 元,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按照母公司2016 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4,112,884.98 元;截至 2016 年12 月31 日,本年度母公司 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21,367,537.31。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 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为了保障 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以上市后的总股本115,540,000 股 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0.70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 利8,087,800 元(含税),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
五、关于选举佘志莉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选举佘志莉女士为独立董事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佘志莉女士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我们同意举佘志莉为独立董事,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该独立董事候 选人资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 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与发行申 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本次议案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资项目自筹资金92,251,473.02元人民币。
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该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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