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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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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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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4-00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股,占总股本的0.2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7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4号”文批准,飞利信采用 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2,1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元/股,其中,网下配售420万 股,网上发行1,68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2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交易,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8,400万股。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的股本 总数为12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7,702,50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53.73%。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所做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所做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所做承诺情况如下:
(1)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前六个月内的新增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许莉、杨惠超、朱亚光、范策、唐宏文、 常国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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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承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监高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 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 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3、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7日。
-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实际可
-
上市流通数量为300,000股,占总股本的0.24%。
-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6位,均为自然人股东。
-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单位:股 | |||||
|---|---|---|---|---|---|
| 序 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条 件股份总数 |
本次申请 解除限售 数量 |
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 量 |
备注 |
| 1 | 许 莉 | 225,000 | 225,000 | 0 | 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经 理(注1、2) |
| 2 | 杨惠超 | 225,000 | 225,000 | 225,000 | (注2) |
| 3 | 朱亚光 | 24,750 | 24,750 | 24,750 | (注2) |
| 4 | 范 策 | 24,000 | 24,000 | 24,000 | (注2) |
| 5 | 唐宏文 | 18,750 | 18,750 | 18,750 | (注2) |
| 6 | 常国良 | 7,500 | 7,500 | 7,500 | (注2) |
| 合 计 | 525,000 | 525,000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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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许莉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额为72 万股,其中符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22.5 万股。根据承诺,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截至2014 年1 月1 日,其账户已有流通股18 万股,故此次申请解除 限售的22.5 万股不新增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注2: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 六个月内新增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许莉、杨惠超、朱亚光、范策、唐宏文、常国 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 5、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飞利信限售股份持有人 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飞利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
2、股本结构表及限售股份明细表;
-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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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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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