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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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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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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1-07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原章程 拟修订
1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
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108004922853。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
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743325201J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 号金唐酒店3 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志新村二号院内10 层房间号1001
3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等程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前述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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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五)除上述交易及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交易外,公司
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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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
公司前五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
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结束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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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经董事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其担
任董事不利于公司发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7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除非董事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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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亦不得低于公司董事总数
1/3
董事会每年更换或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人数的四分
之一,但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的换届除外。
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非独立董事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之中已满5 年)连续工作满五
年且被提名时仍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工作的。
8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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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生效前、
离职生效后、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10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交易外,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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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不含受赠现金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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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四)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燃料和动力
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合同金额
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1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口头(包括电话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口头(包括电话等)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有紧急情况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作出通知。
12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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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13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
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
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
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3,0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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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14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15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且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应当在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16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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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7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4个月。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
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在公司
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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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
18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9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20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21 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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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