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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Nov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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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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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1-07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 序 号 |
原章程 | 拟修订 |
|---|---|---|
| 1 |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 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110108004922853。 |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 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743325201J。 |
| 2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 号金唐酒店3 层 |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志新村二号院内10 层房间号1001 |
| 3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等程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前述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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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五)除上述交易及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交易外,公司 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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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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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 公司前五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 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中指明的时间;若股东大会 决议未指明就任时间的,则新任董事、监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 会结束之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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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 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经董事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其担 任董事不利于公司发展。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有权对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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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除非董事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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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的情形,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亦不得低于公司董事总数 的1/3。 董事会每年更换或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人数的四分 之一,但董事会任期届满时的换届除外。 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非独立董事需在公司、全资子公司 或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之中已满5 年)连续工作满五 年且被提名时仍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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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 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当向控股股东宣讲规范运作的规则和要求,自觉抵制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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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 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对于所发现的资产占用等侵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应立即报告,并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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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生效前、 离职生效后、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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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 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交易外,董事会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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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无需 股东大会审议),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二)非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不含受赠现金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四)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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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但交易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由公司 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 (四) 1、购买与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燃料和动力 等资产,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 2、银行贷款,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商品等,单项合同金额 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以外,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的规定。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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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口头(包括电话等)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或口头(包括电话等)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有紧急情况须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时限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作出通知。 |
| 12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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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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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 项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 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 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下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除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外,其他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 超过3,0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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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3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 以下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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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
| 15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且 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应当在监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16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根据规定签署书面确定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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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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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 在公司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24个月。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 下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等涉及资本性 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的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4、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在公司 连续盈利的情形下,两次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个月。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等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的事项。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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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事项。 …… |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的事项。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事项。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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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 19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20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21 | 增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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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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