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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Mar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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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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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等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更正、 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一)年度财务报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
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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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的 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权力与责任相 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 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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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会计差
-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部审计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部应将 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 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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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 (1)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的;
-
(2)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其依据未按规定披露的;
-
(3)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信息披露不完整的;
-
(4)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不充分完整的;
-
(5)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遗漏的;
-
(6)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的;
-
(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或有事项未披露。
-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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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 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 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 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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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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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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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 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检讨;
(二)通报批评;
-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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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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