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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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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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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等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度,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略性管 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具体如下: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可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 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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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 4、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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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 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 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发生大额的经营亏 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 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 公司的公共形象;

  • 4、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 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登记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定期 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 5、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 作;

  •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公司将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后台技 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 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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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电子邮件;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他。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 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 关问题。

上市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 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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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或引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 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 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 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 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 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1、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 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第一时 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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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4、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1、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 2、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 3、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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