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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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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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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5-139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已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才泓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11 号)。

截至目前,本次交易已完成标的资产厦门精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精图信息”)100%股权、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 东控制”)100%股权及成都欧飞凌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飞凌通讯”) 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上述标的公司已成为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精图信息 100.00%股权、杰东控制 100.00%股权及欧 飞凌通讯 100.00%股权。

2015 年 12 月 16 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精图信息办理了公司类型变 更手续,精图信息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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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3 日,精图信息 100%的股权已过户登记至飞利信名下,取得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2007054236447”的《营业执照》。精图信息变更后的公 司名称为“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飞利信为其变更后的唯一股东。

2015 年 12 月 16 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杰东控制办理了股东 变更的登记手续,杰东控制 100%的股权已过户登记至飞利信名下,并取得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8632016465A”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飞利信为其变更后的唯一股东。

2015 年 12 月 11 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欧飞凌通讯办理了股东变更 的登记手续,欧飞凌通讯 100%的股权已过户登记至飞利信名下,并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698882411J”的《营业执照》,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飞利信为其变更后 的唯一股东。

(二)后续事项

1、飞利信尚需就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该等股份的上市等 事宜;

  • 2、飞利信尚需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募集配套资金;

3、飞利信尚需向主管政府部门办理因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 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 4、飞利信相关各方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二、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中介机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飞利信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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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事宜,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新增股份上市 事宜;尚需按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向主管行政机关办理因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相关 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的风险和障碍。

(二)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法律顾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

飞利信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具备实施该交易的法定条件;该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飞利信已合法取得精 图信息、上海杰东及欧飞凌通讯 100%的股权 。

三、备查文件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过户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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