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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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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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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5-11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核查公司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优化现有债务结构,合理控 制公司整体融资成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 本期债券的基本方案
1 、发行规模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 ) ,具体发行 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不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3 、债券期限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3 年(同时赋予发行人第 2 年末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 据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确定。
4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计划发行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 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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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 到期 一次还本 ,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调整负债结构,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7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在获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后 , 可以一次发行或者分期发行。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8 、发行对象
本次计划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9 、担保方式
本次债券无担保。
10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计划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11 、承销方式
本次计划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2 、上市场所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 ,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 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3 、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
(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
( 2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
(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
( 4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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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本期债券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本期债券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 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 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 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 ( 包括是否分期发行 ) 、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案、 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创新条款、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 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市、终止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等与发行条 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2 、办理本次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和上市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 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 同、协议、合约、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3 、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 , 批准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 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 、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根据 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 、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 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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