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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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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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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5-040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372 号”文核准,北京飞利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或“公司”)于 2015 年 5 月实施募集配套资金事 宜。本次交易中,飞利信向 5 名发行对象(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1,390,37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279,999,956.3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4,829,956.39 元。2015 年 5 月 12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 21105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在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院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与上述开 户银行及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 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的主要条 款如下:
一、飞利信已在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 20000000920100003437877,截至 2015 年 5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26,799.99563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飞利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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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飞利信、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三、西南证券作为飞利信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 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飞利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西南证券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飞利信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飞利信和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应当配合西南证券的调查与查 询。西南证券每季度对飞利信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飞利信授权西南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江亮君、赵晨可以在营业时 间内随时到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查询、复印飞利信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学院路 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查询飞利信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西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查询 飞利信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飞利信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西南证券。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飞利信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北京银行学院 路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西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西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西南证券更换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同时按本 协议的要求向飞利信、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 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学院路支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西南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 西南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西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飞 利信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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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西南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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