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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r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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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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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4-01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1]214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5,0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37,519,91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7,480,090.00元。京都天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1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2)第0002号《验资报告》。 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 序号123 | 承诺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万元) |
|---|---|---|
| 智能会议系统产业化项目 | 6,264 | |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4,188 | |
| 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3,567 | |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谨慎原则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营销和 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进度进行了调整,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调整后 的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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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原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项目调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
| 1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14年1月31日 | 2014年6月30日 |
| 2 | 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2014年1月31日 | 2014年6月30日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的投资进度较预计进度有所滞后,其主要原因为:由于公司的市场规模不断 扩大、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公司在募投项目上的经营管理费用、市场推广费 用以及员工薪酬及福利等费用较前期的募投资金使用计划有所增加,公司须对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项目规划的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相应调整。由于对该项目的调整方案进行反复论证和优化,相关方案和设计 时间有所增加,导致项目建设周期延长。公司管理层基于谨慎原则对上述两个项 目进度进行调整,拟将该等项目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 谨慎决定,没有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是出于保 证项目质量的考量,符合公司长期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2014年3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全体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实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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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对部分项目投资进度作出调整。
2、2014年3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就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如下 意见:公司本次关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募投 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决定,未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和规 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 项目的延期出于保证项目质量的考量,符合公司长期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
3、独立董事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 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 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调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
4、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 同意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的延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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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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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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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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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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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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