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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r 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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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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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编号:2012-016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4 号”文批准,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丁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1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7,519,91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7,480,090.00 元。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 年1 月19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 (2012)第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公司 2012 年2 月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公司全资 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 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1090879400120109099860 ,截止 2012 年3 月5 日,专户余额 35,670,000.00 元用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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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通知丙方、丁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实施“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 应当确保甲方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 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丙方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金荣、张涛可以在乙方营业时 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丁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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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 期结束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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