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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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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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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编号:2012-006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4 号”文批准,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2,100 万股,每股面值1 元,发行价格为1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37,519,91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7,480,090.00 元。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 年1 月19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 (2012)第00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 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丙方”)分别与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 公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 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 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01090879400120109098910 ,截止2012 年2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 172,960,090.00 元。该专户中35,670,000.00 元用于“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 目”、137,290,090.00 元用于“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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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与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 园区支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金荣、张涛可以在北京银行中关村科 技园区支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北京银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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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要求向甲方、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 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北京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二、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 支行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以下简称“民生 银行魏公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21014170019060,截止2012 年2 月13 日,专户余额为104,520,000.00 元。该专户中41,880,000.00 元用于 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2,640,000.00 元用于“智能会议系统产业化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 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 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与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金荣、张涛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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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 向甲方、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 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民生银行魏公村支行、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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