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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r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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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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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杨振华先生、高波先生、王守言先生、曹忻军先生、 岳路先生、许莉女士、唐劼先生及邓世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 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相关规 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况。所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3条所规定 的情形。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杨振华先生、高波先生、王守言先生、曹忻军先生、 岳路先生、许莉女士、唐劼先生及邓世光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杨振华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高波先生为常务副 总经理;聘任王守言先生为高级副总经理;续聘曹忻军先生、岳路先生、许莉女 士、唐劼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邓世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续聘许莉女 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所聘任人员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变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将原募投“云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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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平台项目”、“大数据项目”变更为“丽水市大数据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 “乌鲁木齐市延安路电信IDC机房改造建设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 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 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 子”)为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向厦门国际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业务品种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公司同意上述授信事项并拟为飞利信电子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申请的此笔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 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飞利信电子的资金需求。 飞利信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上述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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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慧斌 王 慧 刘俊彦
201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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