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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Mar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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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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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8-016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 事务代表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总经理:杨振华
常务副总经理:高波
高级副总经理:王守言 副总经理:曹忻军、岳路、许莉、唐劼
财务负责人:邓世光
董事会秘书:许莉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届满。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一。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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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许莉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 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审核后无异议,其任职资 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许莉女士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2053775
传真:010-609581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邮编:100191
二、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证券事务代表:刘延娜
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 刘延娜女士简历见附件二。
刘延娜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证券事务代表刘延娜女士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2058123 传真:010-609581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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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191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因任期届满,公司副总经理吴守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离任后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其所负责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妥善安排。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吴守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吴守 国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吴守国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
公司对吴守国先生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 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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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杨振华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4年出生,1983年-1988年清华 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通信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 工程系信号与系统硕士学位。1997年至2002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 司任总工程师,2002年至2007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博世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7年至2008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年至今就职于北 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年至2014年9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14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 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杨振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0,812,08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13.29%,与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杨振华先生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高波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4 年出生,1996 年毕业于北京建 设大学计算机管理及应用专业,2002 年至2003 年在日本东京情报大学 IT 经营 情报学研修1 年。1998 年4 月至2005 年3 月,㈱コムテップ(Comtep,科泰普) 任职SE(系统技术工程师)、PL(大项目组长)、PM(项目经理);2005 年4 月至 ・ 2012 年8 月,㈱アチーボ ジャパン(大展集团)PL(大项目组长)、PM(项目 经理);2012 年11 月至2014 年2 月,就职于北京北方新宇科技有限公司(博彦 科技旗下对日开发公司)任职PM(项目经理)、部长;2014 年3 月至2015 年4 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职软件中心副总经理;2015 年5 月至2016 年1 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职软件中心总经理; 2016 年1 月至2017 年9 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软件中 心总经理;2016 年1 月至今,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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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 月至今,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高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高波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3、王守言 ,男,中国籍,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1994年获得清 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硕士学位。1997年至2001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开发工程师、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就职于南天 电子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任部门技术总监,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就职于宇电威达 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总监,2002年至2008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8年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王守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552,6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2.76%,与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王守言先生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曹忻军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1993年获得北京工 商大学电气技术学士学位。1997年至2001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任工程师,2001年至2008年、2016年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 总经理,2008年至2014年8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14 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曹忻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8,321,1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5.46%,与杨振华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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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一致行动人,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曹忻军先生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岳路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1999年毕业于北京工 业大学机械专业,获得学士学位。1999年7月至1999年11月,就职于北京明达影 视科技公司任程序员;1999年12月至2003年7月,就职于北京医商网任技术总监, 2003年8月至2006年5月就职于华美博弈公司任项目总监,2006年6月至2008年8 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4年8月就职于北京 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2008年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任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岳路先生持有公司4,3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31%,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岳路先生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 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许莉 ,女,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出生,2005年毕业于北京工 业大学工业工程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99-2002年,就职于北京金益康新技术 有限公司任大客户经理;2003-2008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市场 部经理;2008年至2010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0 年至2014年9月,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0年至今,就 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许莉女士目前负责 公司互联网教育板块业务并担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
截至本公告日,许莉女士持有公司3,6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5%,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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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许莉女士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 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董事会秘书许莉女士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2053775 传真:010-609581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邮编:100191
7、唐劼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7年出生,2006年毕业于清华大 学自动化专业,获得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3年,就职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 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6年至2007年,就职于泽锋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任研发经理; 2007年至2012年,就职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任事业部研发总监;2012年至2014 年,就职于北京鑫泰亿联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就职于北 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经理、产品研发中心副总经理、产品研发 中心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唐劼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唐劼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
8、邓世光 ,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6年出生,2007年毕业于北京 工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获得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1997 年至1999年,在浙江省温州军分区服役;2000年至2002年,就职于北京车桥科技 开发有限公司任会计;2002年至2005年,就职于德国美沙公司任往来会计;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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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京纽斯特秘书财务有限公司任主管会计;2006年至2009 年,就职于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 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2011年至2013年,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任项目经理;2013年至2014年8月担任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2014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邓世光先生主要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邓世光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邓世光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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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刘延娜 ,女,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出生,201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获得硕士学位。2011年,就职于昆仑华阳(北京)能源 技术有限公司任总裁助理;2012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高管 助理;2013年至2015年3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人力 资源与行政管理部主管、综合办公室主管、法务、工会委员等;2014年12月获得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5年2月至今,就职于北 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日,刘延娜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刘延娜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事务代表刘延娜女士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2058123 传真:010-609581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 号飞利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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