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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Sep 2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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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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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17-07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并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杨惠超先生、李士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 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 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 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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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赵经纬先生在公司新一届监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截止公告日,赵经纬先生持有本 公司股票 41,8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赵经纬先生承诺自离任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将继续履行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赵经纬先生在担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期间,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勤勉尽责、独立 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赵经纬先生 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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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杨惠超:男,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 1999年毕业于北京 理工大学,获得硕士学位。1999年至 2001年,就职于清华同方公司任工程师; 2001年至2002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2年至2012 年,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任工程师; 2012 年至 2014年 7月 就职于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就职于湖北飞利信电 子设备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4 年9月至2017年3月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任产品部经理,2014 年9月至今就职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职工监事。

截至公告日,杨惠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1,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8%,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杨惠超先生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 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李士玉,女,中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出生,2007年毕业于中国 管理软件学院计算机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8年入职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08年至 2009年,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中心任软件工程 师职位;2009年至 2016年,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担任经 理职位;2016年至 2017年,在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17年至今,在北京东蓝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李士玉女士直接持有公司 6,200 股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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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李士玉女士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 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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