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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Jan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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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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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银
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为补充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 子”)日常经营所需现金,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飞利信电子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申请贰千万元国内保函专项授信业务。公司同意上 述银行保函授信事项并拟为飞利信电子申请上述授信提供保证担保。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 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项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有关公司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高波先生、唐劼先生、吴守国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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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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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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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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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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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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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无法切实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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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6)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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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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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公司董事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
益的情况。
-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高波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同意聘任高波先生、
唐劼先生、吴守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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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石慧斌 王慧 刘俊彦
2016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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