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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Mar 12, 2014
55289_rns_2014-03-12_6eb53a9b-a2de-4394-890a-0f17f010476e.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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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实施 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 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进度。
二、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智慧城市清洁能源应用 的相关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超募资金2,000万元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智慧城市清洁 能源应用的相关业务,占投资公司40%的股权,以增加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是 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超募资金使用的实 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 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000万元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 智慧城市清洁能源应用的相关业务,占投资公司40%的股权。
三、关于提名朱恒伟为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提名董事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简历, 未发现上述 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该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名朱恒伟为董事。
独立董事签字 :
顾克明 王汉坡 李 荣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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