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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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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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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4 )第 102020 号
目 录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1-2 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 3-4 收入扣除情况表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4 )第 102020 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4 )第 102029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对飞利信公司编制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 “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 进行了核查。
一、管理层的责任
飞利信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 情况表,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 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 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核查工作。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 核查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 核查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核查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后附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 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反映了飞利信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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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飞利信公司 2023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适用 于其他用途。为了更好地理解飞利信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本专项核查意 见应当与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4 )第 102029 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 北京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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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 —— 业务办理》中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了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
|---|---|---|---|---|
|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营业收入金额 | 82,346.42 | 114,296.13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2,160.53 | 2,655.69 |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 |
2.62% | 2.32% |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 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 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2,160.53 | 主要为房租 赁收入、服 务费收入等 |
2,655.69 | 主要为房租 赁收入、服 务费收入等 |
|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 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 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 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 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 资租赁业务除外。 |
||||
|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 务所产生的收入。 |
||||
|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 交易产生的收入。 |
||||
|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 日的收入。 |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 产生的收入。 |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2,160.53 | 2,655.69 |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 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 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 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 收入等。 |
||||
|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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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本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 (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
| 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 入。 |
||||
|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 ||||
|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 的收入。 |
||||
|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 ||||
|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80,185.89 | 111,640.44 |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签章)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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