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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8
Jun 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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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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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 [2019] 第 ZB0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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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19]第 ZB06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
根据贵部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 问询函【2019】第 18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我们作了认真核查, 现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如下:
关于问询函 “ 你公司年报披露, 2018 年第四季度收入为 -5.39 亿元,我部在年 报问询函中要求对此做出说明。你公司在回函中表示其原因包括部分业务的收入 确认政策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产生的影响,请你公司结合回函内容就相关情况做 出进一步说明: 1. 说明涉及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内容、销售模式、 客户与供应商信息、起始时点和持续期间,以及报告期内各季度的销售规模。 2. 说明你公司在季报、半年报中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原因,年审时会 计师提出改为按净额法确认的原因,以及按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分季度差 异金额。 3. 说明你公司在第四季度冲减前期按总额法确认的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属于会计差错更正,是否需要修正前期财务报表数据。
请会计师就公司于第四季度冲减前期已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是 否需要修正前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回复:
一、对部分业务的收入确认由总额法改为净额法,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获 取的主要审计证据:
1、了解部分业务所涉客户和供应商的基本信息,了解业务开展模式及相关的 销售政策、收付款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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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合同、发票、结算单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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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报告期对客户的销售金额和对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进行了函证及替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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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获取询证函;
4、对客户、供应商进行关联方关系排查。
基于执行的审计程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 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来判断其从事交 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 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 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 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我们认为飞利信对流转的商品的控制力较弱, 对该类商品不具有实质控制权;飞利信对交易的商品的价格的议价能力有限,故 此类业务毛利较低,远低于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不符合主营业务的毛利率特 征,从此类业务上述特征看飞利信更符合代理人的角色,用净额法核算营业收入 更能反映此类业务的实际情况。
基于以上理由,会计师建议飞利信按净额法核算此类业务并确认营业收入。 出于谨慎性考虑,飞利信采纳了会计师的建议,在四季度将此类业务由总额法核 算调整为按净额法核算。
二、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飞利信此类业务的收入核算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更能反 映飞利信的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不属于会计差错更正,飞利信在年度报告已经披露相关信息,年度报告 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通过,飞利信在 2018 年度业绩快报、年报问询函中对 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的相关信息已经多次披露,且属于一个会计 年度,也并不影响财务报表的利润指标,没有必要调整 2018 年半年度和第三季度 财务报表数据,可以不调整 2018 年半年度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数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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