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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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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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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2014 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飞利信”)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向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原名为“东蓝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蓝数码”)和北京天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云科技”)全体 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蓝数码和天云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 配套资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东蓝数码、天云科技分别履行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取得了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 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二者成为飞利信的全资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作为飞利信重大资产重组的 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购买资产涉及的盈利预测及承诺情况

根据飞利信与东蓝数码补偿义务人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波 东蓝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 日更名为“宁波东蓝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更名为“宁波东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控集团”)、宁 波众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众元”)、宁波海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海宇”)、宁波乾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乾元”) 和天云科技补偿义务人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分别签订的《利润补偿 协议》,东蓝数码补偿义务人承诺,东蓝数码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度实现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4,000.00 万元、5,050.00 万元、5,950.00 万元;天云科技补偿义务人承诺,天云科技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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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015 年、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2,400.00 万元、2,880.00 万元。补偿义务人承 诺,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不低于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否则由补偿义务人依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二、利润补偿方式

1、东控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和张俊峰、郎福志、马卫东、 罗运波分别为东蓝数码和天云科技业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并按照各自在本次交 易前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占在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总数的比例承 担补偿责任,且东控集团、宁波众元、宁波海宇、宁波乾元相互之间,张俊峰、 郎福志、马卫东、罗运波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各年度结 束时,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实际盈利 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3、如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要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义务,则其应先以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则由其以现金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的计算公式为:补偿义务人当期应补偿 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 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公司 100%股权交易作价÷发行 − 价格 已补偿股份数量。

该公式中的实际净利润数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专项审核报告所载标的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2)补偿义务人在利润补偿期间应逐年进行补偿,应补偿股份数计算至个 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则舍去小数取整数。如计算出来的补偿股份数小 于 0,则按 0 取值,即补偿义务人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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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补偿股份 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4)在补偿期限内,如补偿义务人需要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则在会计 师事务所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补偿义务人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应予以锁定, 由上市公司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定向回购其应补偿的股份数并予以注销,回购 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补偿义务人届时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数。该股份回购事宜,需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现金股利分配的,则补偿义务人补偿股 份所对应的现金分配部分应在上市公司回购该股份后 30 日内作相应返还,应返 还金额为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补偿股份数量。

(6)如届时补偿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已不足应补偿股份数的,或补偿 义务人所持股份因被冻结、被采取强制执行或因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 的,或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而导致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 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在补偿义务人将可用于补偿的股 份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同时,由补偿义务人就差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如届 时补偿义务人不能以股份进行补偿,则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进行补偿。该现金补 偿额为应补偿股份的差额股份数×本次股份发行价格。

该现金补偿应在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30 日完成。

4、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还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评估报告》保持一致。资 产减值额为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的价格减去补偿期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 除补偿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则补偿义务人还应就 − 其差额部分(即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 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予以补偿。

上述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计算方式如下:补偿义务人已补偿 的总额=补偿义务人已累计补偿股份总数×股份发行价格(如在补偿期限内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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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股份的数量、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补偿义务人累计已补偿现金金额(如有)。

补偿义务人因资产减值所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义 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发行价格。如在补偿期限内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进行相应调整。

5、补偿义务人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补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本次交易中标的公 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即,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总额(包括减值测试补偿) 不超过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

三、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069 号),经审计的东蓝数码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为 186.02 万元,经审计的天云科技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880.62 万元。东蓝数码 2016 年度业绩承诺未 实现,天云科技 2016 年业绩承诺已实现。

东蓝数码 2014-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合计为 9,445.31 万元,三年累计完成业绩承诺比例为 62.97%,2016 年度需 进行业绩补偿。

天云科技 2014-2016 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合计为 7,530.31 万元,三年累计完成业绩承诺比例为 103.44%,2016 年度无 需进行业绩补偿。

另外,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071 号),2016 年 12 月 31 日,东蓝数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资产评估值 63,167.38 万元, 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1,030.32 万元)对资产评 估的影响数后为 64,197.70 万元,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60,000.00 万元,未发生减 值。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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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B11087 号),2016 年 12 月 31 日,天云科技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 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估值的影响数后,没有发生减值。

四、西南证券对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通过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协议、财务会计报告及 审核报告,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西南证券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标的资产已于 2014 年度完成资产过户,其中,所涉及的东蓝数码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水平,需按照《利润补偿协议》 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所涉及的天云科技 201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业绩承诺水平,补偿义务人关于天云科 技 2016 年度业绩承诺已经实现,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另外,东蓝 数码、天云科技经测试均没有发生减值,业绩补偿方不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减值 测试补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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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2016 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江亮君 夏华旺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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