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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Mar 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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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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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利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金荣 联系电话:010-6656809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定期收取专户银行寄送的募集资金账
户对账单;在出具年度、半年度跟踪
报告前及现场核查时对募集资金专户
进行核查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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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已完成整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4年12月25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相关要
求,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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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
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承诺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不适用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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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前六个月内的新增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东许莉、杨惠超、朱亚光、范策、唐宏文、常国良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 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监高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承诺, 其股份锁定期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杨振 华股份锁定的承诺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 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或未 来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能对公 是 不适用 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2)本人 不以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合资或拥有其他权 益的企业或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 经营业务;(3)本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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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
利益;(5)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
王守言、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仲清、赵
经纬同时承诺:以上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
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同时承诺:以上承诺在本人
妹夫杨振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是不可
撤销的。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
顺、王守言关于一致行动的承诺:杨振华、曹忻军、陈
洪顺、王守言四人于2010年1月31日共同签署了《一
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函》,明确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等事项的表决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表决事项进
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持股份
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报告期内,该上述股东对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表决事项,全部保持一致。
不适用
4、公司除江瑞华(因病尚在康复期)之外的37 名现
有自然人股东均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
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出具《承诺
函》,其中:
(1)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
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
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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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 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 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 担。

(2)非公司发起人的股东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 所受让股份原持有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 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 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 所受让股份的原持有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 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 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 陈洪顺、王守言进一步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公司其他 股东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 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其他股东未能缴纳 该等税款,我们四人将无条件、全额垫付该等税款;若 税务机关因此对公司其他股东罚款,若其他股东未能缴 纳该等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我们四人无条件、全额垫付; 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 关罚款,若其他股东未承担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则均由 我们四人全部承担。 5、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已共同出具承诺,如公司因上市前未缴纳社会保险金和 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有关 是 不适用 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 何方式向公司提出权利要求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四人 将无条件地、及时地对公司进行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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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已共同出具承诺,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飞利信至诚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因曾按 是 不适用 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原因而被税务机关追缴 税款或被税务机关罚款,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全额承 担。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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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金荣) (王海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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