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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pr 2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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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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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飞利信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金荣 | 联系电话:010-66568091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海明 | 联系电话:0755-8203169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收取专户银行寄送的募集资金账 户对账单;并按季度对公司的募集资 金账户明细进行核查,共核查4 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项目进展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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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 次 |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次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次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 是 |
| 送 |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 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
| 况 |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 无 |
| 见 |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无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 次 |
| (2)培训日期 | 2012 年12 月21 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
|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
|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讲解,以及中 | |
|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部分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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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汇编讲解 |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 | ||
| 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 ||
|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刘仲清、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 |
是 | 不适用 |
| 兄弟股东罗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 ||
| 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参与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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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公司目前或未来从事的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进行其他可 能对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活动; (2)本人不以 任何形式,也不设立任何独资、合 资或拥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组织,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 似的经营业务;(3)本人不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 类的业务;
(4)本人保证不利用大股东的地 位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 非正常的额外利益;(5)本人保证 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振 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其 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 仲清、赵经纬同时承诺:以上承诺 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份 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 的。
杨振华配偶之兄弟股东罗伟同时 承诺:以上承诺在本人妹夫杨振华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且是不可撤销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 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刘仲清、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 兄弟股东罗伟承诺关于股份锁定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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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 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 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刘仲清、赵经纬、及杨振华配偶之 兄弟股东罗伟关于一致行动的承 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 守言四人于2010 年1 月31 日共同 签署了《一致行动人确认和承诺 是 不适用 函》,明确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等事项的表决之前,一致行动人 内部先对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 意见不一致时,以一致行动人中所 持股份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报告 期内,该上述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董 一 事会表决事项,全部保持 致。 4.公司除江瑞华(因病尚在康复 期)之外的37 名现有自然人股东 均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有关事项出具《承诺函》, 其中: (1)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承诺: 是 不适用 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北京飞利 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 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 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 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 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 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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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 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 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 均由本人承担。
(2)非公司发起人的股东承诺: 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所受让股份 原持有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及 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 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 对本人所受让股份的原持有人罚 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 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 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 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 言进一步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公 司其他股东在北京飞利信科技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北京飞利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 及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若其他股东未能 缴纳该等税款,我们四人将无条 件、全额垫付该等税款;若税务机 关因此对公司其他股东罚款,若其 他股东未能缴纳该等罚款,该等罚 款亦由我们四人无条件、全额垫 付;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 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若 其他股东未承担相应的罚款及责 任,则均由我们四人全部承担。
-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
军、陈洪顺、王守言已共同出具承
是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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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如公司因上市前未缴纳社会保 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要求补缴,或被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 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公司提 出权利要求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四人将无条件地、及时地对公司进 行全额赔偿。 6.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华、曹忻 军、陈洪顺、王守言已共同出具承 诺,如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飞利信 至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中 大华堂科技有限公司因曾按照小 是 不适用 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原因而 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或被税务机 关罚款,由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全 额承担。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保荐代表人张涛离职,保荐代表人更 换为王海明。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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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2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金荣) (王海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4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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