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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May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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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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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增资全资子公司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对飞利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144 号”文件批准,飞利信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1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7,519,910.00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277,480,090.00 元,其中超募资金净额为 137,290,090.00 元。京都天 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12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2)第 0002 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关于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

(一)基本情况

1、以超募资金 1,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为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超额募集资金偿还银 行贷款 1,0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额度(万元) 期限 利率 归还额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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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额度(万元) 期限 利率 归还额度(万元)
1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500.00 2011.09.21-2012.09.21 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 500.00
2 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500.00 2011.11.17-2012.11.17 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5% 500.00

2、以超募资金 1,700 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用以偿还其银行贷款

为降低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 的财务费用,提高飞利信电子经营业绩,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 1,700.00 万元增资飞利信电子,用于偿 还其银行贷款,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贷款银行 贷款额度(万元) 期限 利率 归还额度(万元)
1 民生银行北京上地支行 1,000.00 2012.01.04-2013.01.04 同期基准利率上浮25% 1,000.00
2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500.00 2011.11-04-2012.11.04 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 500.00
3 北京银行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500.00 2011.09.09-2012.09.08 同期基准利率 200.00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飞利信在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飞利信及飞利信电子均已 承诺在偿还银行贷款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2、本次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本次超募资 金的使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文件中关于 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本次以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高飞利信的资金使用效率、改善 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有助于飞利信电子主营业务规模的巩固和扩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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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盈利能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飞利信使用超募资金 1,000 万元偿还银行贷款、以 1,700 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用于偿还其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

二 、关于以超募资金 2,7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一)基本情况

为优化公司营运资产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以 2,700.00 万元超额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飞利信在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 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行为,并已承诺本次补充流动资 金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在补充流动资金后 6 个月内足 额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本次以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20%,且未超 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10%;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使用(修订)》等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3、本次以部分超募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飞利信的资金使用 效率、改善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飞利信使用超募资金 2,7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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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增资全资子公司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金荣张涛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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