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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Philisense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20,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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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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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4 年5 月20 日召开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2014 年4 月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4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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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2014 年5 月20 日按期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8 人,代表股份6,032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87%。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4 年5 月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忻军先生主 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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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为6,032 万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反对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0%。
此外,独立董事还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 街乙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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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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