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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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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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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1-163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已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69,612,769 股,公司总股本 由3,164,596,594 股增加至3,634,209,363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3,164,596,594 元增加至3,634,209,363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 公司注册资本、总股本等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 壹亿陆仟肆佰伍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 肆元整。 |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 陆亿叁仟肆佰贰拾万玖仟叁佰陆拾叁 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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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壹亿陆 仟肆佰伍拾玖万陆仟伍佰玖拾肆股,均 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拾陆亿 叁仟肆佰贰拾万玖仟叁佰陆拾叁股 ,均 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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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 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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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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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受让、转让公司控股的其 他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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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 (设立或 增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中采购原材 料和销售产品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
第四十二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放弃优先购买权、认缴出资 权或增资权等权利及其他交易事项 (设 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中采购 原材料和销售产品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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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指定 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 (二)说明会议审议的事项,并将所有 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未列明具体内容 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三)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应符合下 列要求: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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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涉及 重大交易事项的,应当提供拟议交易的 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有),并对其起因 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四)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与 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 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五)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的决议的全文; (六)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有权书面委 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授权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而该股东授权代理人 不必为股东; (七)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达时间和地点; (九)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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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 …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直 接产生。 … |
第六十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 …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直 接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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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运营中除法律和本章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以外 的其他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董事会可将其权力范围内的若干日 常经营事项授权总经理进行决策;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 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名董事;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五)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六)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八)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九)制订 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十) 决定公司运营中除法律法规 和 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以外的其他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董事会可将其权力范围内的若干 日常经营事项授权总经理进行决策; (十一)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名董事;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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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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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和 投 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对经理层业绩实施考核,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将经理 层薪酬水平、中长期激励与绩效考核挂 钩 ; (十四)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规章制度框架清单、年度规章制度计 划、涉及重大关联事项制度、涉及资本 市场合规监管事项、以及导致资本权益 变动行为的管理办法等重要制度) ; (十五)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决定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二十)审议公司内部审计结果; (二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投 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风控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需经董事会过 半数选举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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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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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风控委员会的召集人 需具备法律专业背景。 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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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 达到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方可实施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交易 事项根 据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 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并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放弃优 先购买权、认缴出资权或增资权 等相关 交易事项 ,达到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 作出决议方可实施;如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章程规定还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 在董事会 作出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大事项应 由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交 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作为重要依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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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 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六)与关联人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七) 资产报损事项单笔资产金额超 过50 万元,或年度累计金额超过100 万元; (八)在公司主业范围内设立子公司, 且认缴注册资本5 亿元以上; (九)赠与、捐赠或受赠资产等捐赠事 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 董事会审议; (十一)常设公司的购买或出售股权 事项、放弃优先购买权、认缴出资权或 增资权等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二)受让、转让参股上市公司股份 的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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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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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公司非主业投资事项均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 (十四)公司重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转让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上述交易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在董事会 作出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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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以电话方式 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3 日。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 日。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全体董事同意召开会 议的,会议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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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并 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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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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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及调整副总经理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九)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 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 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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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聘;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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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 为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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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监事 代表和职工 监事 代表,其中职工监事 代表的比例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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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
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 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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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 保存10 年。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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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作为 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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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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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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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 |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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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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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公告。债权 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上 公告。债权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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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 过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 施行。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工商登记变更相关事宜,最终变更内容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公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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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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