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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Management Reports 2018
May 1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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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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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家骥 | 联系电话:010-6083304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庞雪梅 | 联系电话:010-6083311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7 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阅了碧水源2017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2017年度,保荐机构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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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5.现场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次数 | 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是。1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2017年5月4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14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至第七十二次会议)。7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至第三十八次会议)。1次。 |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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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7年12月。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行为规范;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3、并购重组、募集资金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等;4、证监会近期的相关监管问答、窗口指导内容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公司个别关联交易未识别 | 已经补充履行了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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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7 月13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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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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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8月25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3.陈亦力承诺: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何茹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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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 |||||
|---|---|---|---|---|---|---|
|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 是 | 不适用 | ||||
|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 | 公司股价 | |||||
| 稳定。 |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持续督导期间,因徐沛和王晓辉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程楠和白恒飞。2017 年1月24 日,上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了公告。后因程楠和白恒飞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负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家骥和庞雪梅。2017 年7 月13 日和2017 年7 月21 日,上市公司就此事项进行了公告。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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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街营 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商中国” 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传推介材 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收益,违反 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出具了《深圳 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 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深 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体方 案,后续将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 、 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街证 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北京证 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
4 、 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检查 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 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GUO SONG、 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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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于2017年11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5、2017年11月13日,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号)。指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及时报备经营范围变更事项。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证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查和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 |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17年5月24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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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王家骥 2018 年5 月18 日 庞雪梅 2018 年5 月18 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5 月18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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