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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Dec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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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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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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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公司 风险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 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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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 (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 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五条 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应及时向监事提供有关文件、 信息和其他资料。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 阻挠。

第九条 监事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组织以及 公司的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持续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 职。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五) 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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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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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说明辞 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由自然人担任,应具有法律、会计、行业等与公司运作相关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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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

  •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予以罢免:

  • (一) 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 (三) 在监督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导致公司重

  • 大损失的;

  • (四) 在监督或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

  • 动的;

(五) 法律法规、行政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监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与董事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处理监事会 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交办的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监事 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行审核, 所需费用需由公司列支。

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为监事发放津贴等,相关津贴安排应 由监事会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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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对公

  •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 报告,内容包括:

  •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执行有关法

  •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作的评价。

  •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五章 议案和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 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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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议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四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 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监事会主席签字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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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第三十条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 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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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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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公司聘请的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八)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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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季报、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进行审阅并发表意 见,形成决议。监事会还可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在认为必要时对公司经营情况 和财务状况进行临时性的审查。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 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未以明示方式表明 异议,不可免除赔偿责任。

第八章 复议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 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 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 司和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 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 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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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 监督其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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