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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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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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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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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中国 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 息披露规定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 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具体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处理。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姓名 文剑平 张 兴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号碧水源大厦
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
23-2 号碧水源大厦
电话 010-88465890 010-88465890
传真 010-88434847 010-88434847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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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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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按照交易 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规则予以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露的 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提交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 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信息披露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非 定期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 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 非定期信息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及时向市场披露 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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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 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发行公告;

  • (二) 募集说明书;

  •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 (五) 法律意见书;

  • (六)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 (七)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 发行的,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最迟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 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披露 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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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 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 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 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五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变更;

(二)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 公司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 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 (七) 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 产的20%;

(八)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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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

  • 上年末净资产的20%;

  •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

  •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 响的重大合同;

  •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履行第十五条的

  • 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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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 内履行第十五条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 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 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 当于第十三条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后2 个工作日 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 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 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 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 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 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 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 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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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 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 付本金的,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 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 (一) 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 (二) 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 (三) 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 (四) 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

  • 产财产分配方案;

  • (五)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 财产分配方案;

  • (六)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 (七) 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 (八)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 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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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 体实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 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规定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进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属于交易商协会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 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述重大事件,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 息;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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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事宜;

(三)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 审核后并在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申请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后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四) 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向全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已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的 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间内实施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

  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信息披露、非定期信息披露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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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 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按照本 办法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在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时及时通报 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主承销商报送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并通 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监督。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 复交易商协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交易商协会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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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自律处分措施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 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因公司章程变更后与本制度发生矛盾 或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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