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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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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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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北京市证监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及2011 年度利润分配后股本的变化情况, 决定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七条内容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贰 仟叁佰肆拾万元。
现修改为: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肆仟玖佰柒拾捌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内容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叁亿贰仟 叁佰肆拾万股,均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伍亿肆仟玖佰柒拾捌万股,均为普通 股。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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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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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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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性和稳定性。
(8)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9)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10)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1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12)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 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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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的10%;同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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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 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 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 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 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 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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