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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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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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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21-149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5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9,612,769 股,发行价格每股7.61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3,573,753,172.09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9,244,497.96 元(不 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544,508,674.13 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1-00161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及授权,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1. 户名: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

  3. 账号:911800788011000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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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专户余额:3,545,163,146.71 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余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1180078801100000820,截止2021 年12 月15 日,专户余额为 3,545,163,146.71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1.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2.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博、葛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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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 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 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 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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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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