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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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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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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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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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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嘉源(2021)-01-461

敬启者: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0)-01-671 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 师工作报告》、嘉源(2020)-01-67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出具嘉源(2021)-01-005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出具嘉源(2021)-01-24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出 具嘉源(2021)-01-27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出具 嘉源(2021)-01-297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文件在下文合称“原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2- 1

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 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8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 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 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律师工作报 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一、《落实函》问题 1

按照申报材料, 2020311 日,公司股东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 城乡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并确定定 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020312 日)。请申请人说明表决权委托协 议是否需要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后生效,如需, 2020311 日日召开董事会时 中国城乡作为发行对象以及采用 2020312 日为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规定,是 否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

(一) 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需要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后生效

根据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和中国城乡于2020年3月11日签署的《刘振国、 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 决权委托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协议约定的生效需满足的条件中包 括“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乙方本次收购碧水源事项”、“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乙方本次收购碧水源交易”。据此,《表决权委托协议》 的生效需要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

2- 2

(二) 2020311 日日召开董事会时中国城乡作为发行对象以及采用 2020312 日为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1、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中国城乡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其一致行动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2,900,000 股,其共计持有公司当时 10.55%的股份,且《表 决权委托协议》在当时并未生效。据此,中国城乡在当时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

3、根据公司提供的《文剑平、刘振国、陈亦力、周念云与中国城乡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 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协议约定了表决权委托、股份认购和控制并 表等相关事宜。其中,对表决权委托有效期的约定为“如乙方认购碧水源非公开 发行的新股或继续协议受让甲方持有的碧水源股份以达到对碧水源的并表控制 能够实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乙方实际持股 20%以上,达到对公司的并表控制且成为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及控 股股东时止。如碧水源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未通过证监会审核,并且乙方没有在证 监会未核准碧水源非公开发行事宜之日起 12 个月内行使继续协议受让甲方所持 有的碧水源股份的权利,或碧水源非公开发行的新股通过证监会审核但乙方未在 证监会批准文件有效期内进行认购,《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此外,经 本所律师核查《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与《合作协议》的相 关约定一致,即《表决权委托协议》在中国城乡通过本次发行实际取得碧水源 20%以上股权且成为单一第一大股东并对公司进行并表控制时终止。

2- 3

基于前述,截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虽然《表决权委托协议》并未生效且中 国城乡尚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但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中国城 乡将通过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使其实际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 20%以上并成为 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对公司进行并表控制,且《表决权委托协议》作为过渡期 间(即,中国城乡实际取得本次发行股份前期间)的控制权安排届时将随之自动 终止。因此,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时中国城乡作为发行对象以及采用 2020 年 3 月 12 日为定价基准日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发行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综上,本所认为:

1、《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生效需要有权国资部门的批准。

2、2020 年 3 月 11 日召开董事会时中国城乡作为发行对象以及采用 2020 年 3 月 12 日为定价基准日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不需要重新确定定价基准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特此致书!

2-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颜 羽 经办律师:黄国宝 郭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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