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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1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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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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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经审慎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 关议案及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 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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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八、《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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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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