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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Apr 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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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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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碧水源 证券代码:300070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4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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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 6 (三)股票来源 .................................................. 7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股票期权授予价格 .......................................... 8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 9 (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0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0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0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1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1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2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2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2 (八)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 响的意见 ....................................................... 13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3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4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5 (一)备查文件 ................................................. 15 (二)咨询方式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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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
上市公司、公司、碧水源: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激励对象、激励范围:指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可以参与计划的碧水源员工
-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
股票期权:指碧水源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授权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指从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到股票期权失效为止的时间段
-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指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碧水源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指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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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碧水源提供,本计划所涉 及的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 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 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碧水源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碧水源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 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 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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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
-
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
(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
-
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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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碧水源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 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 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对象及分配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不含预留)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子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共计261 人,其中,子公司的激励对象共49 人,均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股票期权的分配范围如下:
| 本次获授的股票 期权份数(万份) |
占本次授予期权 总数的比例 |
||
|---|---|---|---|
| 职务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子公司中 高级管理人员 |
1080 | 90.00% | 1.21% |
| 预留期权数 | 120 | 10.00% | 0.13% |
| 合计 | 1200 | 100.00% | 1.35% |
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期权数 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本 次草案中预留的120 万份期权将在首次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内授予新引进及晋升 的中高级人才。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200 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9144.83 万股的1.35%。其中 首次授予1080 万份,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9144.83 万股的1.21%; 预留120 万份,占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总数的10%,占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0.13%。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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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碧水源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是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碧水源股票。
(四)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1、有效期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每份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4年内有效。
-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碧水源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部分期权的授权日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 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
3、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碧水源股票期权的等待 期为1年。
- 4、可行权日
在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
-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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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激励计划自本期计划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 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 所示:
| 所示: | ||
|---|---|---|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首次授权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期权数量比例 |
|---|---|---|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预留部分期权的授权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五)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 1、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
-
2、第二期授予的股票行权价格
-
第二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0.15 元。
-
3、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权情况的摘要。行权价格取下
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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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留部分授权情况摘要披露前1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
(2)预留部分授权情况摘要披露前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
价。
(六)激励计划的考核
在2014—2016 年的3 个会计年度中,公司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14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30%,2014年净利润相比2013 年增长不低于25%。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15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60%,2015年净利润相比2013 年增长不低于50%。 |
| 第三个行权期 | 2016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年增长不低于90%,2016年净利润相比2013 年增长不低于75%。 |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2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
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行权期 | 2015 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 年增长不低于60%,2015 年净利润相比 2013 年增长不低于50%。 |
| 第二个行权期 | 2016 年营业收入相比于2013 年增长不低于90%,2016 年净利润相比 2013 年增长不低于75%。 |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由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
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除此之外,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权 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若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 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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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碧水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激励数量、
-
股票来源、资金来源、获授条件、授予安排、等待期、行权条件、激励对象个人 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 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提交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公司已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 段必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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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
1、最近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
员情形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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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
见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碧水源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1、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第二期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每份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4 年内有效,其中1 年等待,余下3 年为行权期, 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行权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 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碧水源第二期股权激励费用计量、提取与会计核算的建议
根据2006 年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 定,碧水源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作为企业对 权益结算支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 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 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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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 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 满足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权日至可 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根据最可 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 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 议碧水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 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 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八)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 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第二期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碧水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碧水源的考核指标体系包括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形成了一个完 善的指标体系,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两个指标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 成长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碧水源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碧水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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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碧水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碧 水源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碧水源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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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
1、《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
2、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决议
-
3、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
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6、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何志聪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814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639 号 邮 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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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 章页)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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