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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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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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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0 证券简称:碧水源 公告编号:2011-044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0]369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69.00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255,3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10,16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45,140 万元,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 发行费用589.81 万元,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4,550.19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中29,554.00 万元用于“膜组器扩大生产及其研发、技术服务 与运营支持中心”。27,059.00 万元用于“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其余 187,937.19 万元为超募资金金额。

二、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介绍。

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以自有的先进技术,建设年产200 万平方米 PVDF 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实现膜材料完全自主研发生产,完善公司的产 业链,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更高发展平台。项目投资总额为27,059.00 元,包括购置设备及建设总建筑面积30,000 平方米车间、辅助用房、仓库和办 公区等。

2009年7月18日,经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同意 以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主体建设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以上 事项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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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募集资金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和原因。

  • 1、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本公司。

  • 除此外,该项目的投资方向、实施内容和实施地点均不发生变化。 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碧水源大厦 注册资本:3234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污水处理和污水资源化领域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 工程设计与承包建设、技术服务、托管运营等;安全饮水、给水和纯水处理、固 体废弃物处理、大气环境治理、水资源管理、生态工程和生态修复等领域的技术 研究与开发、设备制造与销售、工程设计与承包建设、技术服务、托管运营等; 水务领域投资。

2、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原因

(1)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原有募集资金27,059 万元,截至2011 年5月30日,已使用募集资金13,404.01 万元(其中10,916.43万元为上次置换资 金,具体内容已刊登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详见2010年5月19日《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余额为 13,670.09 万元

该募投项目自2008年开始建设,由本公司直接承担,厂房、设备等均由碧水 源建设、购置,生产线目前已部分投产。公司根据2010年7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拟以募集资金、实物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对膜科 技进行增资。由于其中的生产线为公司自建,工商管理部门对自建厂房进行增资 未予认可,尽管公司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与沟通,目前仍未得到注册相关部门的同 意,因此以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超/微滤膜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的实 施主体存在行政许可上的困难。

(2)若用房产、土地使用权对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目前存在 发生较大数额税收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 增资才可免除相关税费。如果仍按原方案实施将会增加约300万元房产转移的契 税。变更实施主体可为公司节省该项支出。

四、实施主体变更的风险。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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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

五、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1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2011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 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七、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的变 更,未实质性地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这种变更是公司基于 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节省 相关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进度推进,是一种必要 的、可行的调整。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第一创业核查后认为:碧水源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将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变为发行人自身,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实质使用情 况,同时,可节约相关税费支出,是合理的、必要的。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经碧水源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文件中关于创业 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 下,第一创业同意其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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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Ο 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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