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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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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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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0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召开的相关 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0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9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本年召开董 事会次数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 |
|---|---|---|---|---|---|
| 19 | 5 | 5 | 0 | 0 | 否 |
注:本人于2020年9月2日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当选公司独立董事。
二、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9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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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 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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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8)《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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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杜晓明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未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杜晓明 先生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 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 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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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9)《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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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2020年10月16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2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3 年。
(三)2020年12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 万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 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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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10,800万元 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4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4,860万元,业务 期限为7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关于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 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50%全 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600万元,业务期限为19年,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3)《关于为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红塔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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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 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德青源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该项目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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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关于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的综合 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4.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 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四)2020年12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科技”)的控 股子公司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良业科技提供担保的事项,以及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其 融资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且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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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于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本次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战略和投资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和投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履行了战略和投资委员 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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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 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 有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 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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