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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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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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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0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 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20年召开的相关 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0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20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0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9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 本年召开董事 会次数 |
应出席 次数 |
亲自出席 次数 |
委托出席 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 |
|---|---|---|---|---|---|
| 19 | 19 | 19 | 0 | 0 | 否 |
二、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20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20年2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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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谢志华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谢志 华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 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此外,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谢志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谢志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2.《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徐骥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聘任徐骥先生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徐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 3.《关于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投资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湖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200 万元的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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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 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方案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
(4)公司审议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方案,并同意将与 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0年2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良麒光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 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宁波良麒光艺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736万元的固定资 产贷款提供5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7,368万元,担保期限为自 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零4个月。
(三)2020年3月1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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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 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 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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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城乡”),鉴于中国城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已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14%,中交投资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900,000 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10.5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10.1.3 条规定,中国城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我们认 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 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
(9)《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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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 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 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11)《关于提前终止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2019 年11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 圳)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 年。由于该项目有其他资金安排,公司拟取消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 的上述担保。因公司董事戴日成先生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中兴仪器(深圳)有 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 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12)《关于提前终止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2019 年11 月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 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 年。由于该项目有其他资金安排,公司拟取消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 的上述担保。因公司董事戴日成先生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中兴仪器(深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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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 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创业 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 议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 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 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 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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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 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城乡”),鉴于中国城乡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已持有公司 320,762,323 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14%,中交投资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2,900,000 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1%。中国城乡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共计持有公司10.5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10.1.3 条规定,中国城乡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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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我们认 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 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9)《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 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10)《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 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11)《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一)》;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良业”)本次为第三方担保公司北京中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技担保”)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北京良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 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官园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中技担保为此项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北京良业以未来5 年内“福建省南平市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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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处、延安 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作为质押就中技担保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不超过6,500 万 元,反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1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二)》;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本次为第三方担保公司中技 担保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北京良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 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向韩亚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1,5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中技担保为此 项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北京良业以未来5年内“福建省 南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温州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 管理处、延安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惠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就中技担保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不超过 1,500万元,反担保期限不超过1年。
(13)《关于提前终止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5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张 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关于提前终止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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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奇 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关于提前终止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平 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平顶山市豫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6)《关于提前终止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7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商河商 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商河商通碧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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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7)《关于提前终止为德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9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德 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德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 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18)《关于提前终止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2019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 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19)《关于提前终止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2019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 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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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2020年3月23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 《关于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海南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8 年。
(五)2020年4月2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 1.《关于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旅顺碧水源环境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碧水源再生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 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7 年。
2.《关于为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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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砀山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5 年。
3.《关于为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林州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北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8 年。
4.《关于为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北银金融租 赁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8 年。
- 5.《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 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 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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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300 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51%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233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 议生效之日起22 年。
(六)2020年4月2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 聘其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因此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一次会议审议。
(2)《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与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漳发碧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 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城建环保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碧海海绵城市有限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北排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 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关于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以持有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股权为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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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 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对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良好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控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i)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ii)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iii)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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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的情况。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制定的激 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露的 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此无 异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 的。
(6)《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 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本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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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8)《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 机构。
(9)《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关于为定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定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定远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定远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项目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 年。
(11)《关于为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河南碧水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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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河南碧水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 顶山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5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 年。
(12)《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业 务品种包含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2 年。
(13)《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二)》;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 万元的流动 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 年。
(14)《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三)》;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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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中心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的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 年。
(15)《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延庆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
(16)《关于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为公司为自身融资提供的担保,公司目前经济效益良好,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持有的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部 股权为公司向中关村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 押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6 个月。
(七)2020年6月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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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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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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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对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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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9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 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 果均达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解锁期限、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 事宜。
2.《关于为黎城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黎城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黎城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潞城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7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2 年。
3.《关于为绥化碧清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绥化碧清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绥化碧清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绥化市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6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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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2 年。
4.《关于为绥化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绥化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绥化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绥化市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 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2 年。
5.《关于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 年。
(八)2020年6月23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向关联方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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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 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 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此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 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 行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3 年。
(3)《关于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营运资金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 年。
(4)《关于为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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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蓟源水处理有限公司在信达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8 年。
(5)《关于提前终止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2019年6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东 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全资子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 币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 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
(九)2020年6月30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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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 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在天津银行第五 中心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 年。
(2)《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 年。
(3)《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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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9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零6个月。
(4)《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北京中关 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补充其流动资金,有利于北京良 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支付的利息费用参见 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期利率水平,定价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交易原则。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2020年7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张兴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拥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聘任张兴先生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张兴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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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交融资 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 3.《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中心支行申请的新增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 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本次 增加综合授信后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方庄中心支行综合授信总量为20,000万元。
- 4.《关于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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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 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此笔贷款主合同项下已结束,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 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2020年8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 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0 年上半年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20年上半年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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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公司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傅涛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傅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 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此外,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傅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傅涛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3.《关于为北京恒泽美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恒泽美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恒泽美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790万元的项目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首次提款日起15年。
4.《关于为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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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十二)2020年8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 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 合授信期限为2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2.《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 主债权确定期间为1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十三)2020年8月2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 1.《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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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基本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为1 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 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 年。
- 2.《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2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2 年。
- 3.《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向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 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 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8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 年。
- 4.《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认真核查公司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余晓雪 女士、杜晓明先生、高德辉先生的个人简历和相关资料,上述3 名董事候选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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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3 名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提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2020年9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材料,我 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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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预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7)《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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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杜晓明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 情况的基础上,未发现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情况,杜晓明 先生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 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 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 了逐项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3)《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案的议案》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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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 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 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 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 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6)《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 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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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8)《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 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我们认为,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没有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9)《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 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的修订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十五)2020年10月16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 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碧水源膜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2 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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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2020年12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 万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因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 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10,800万元 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45%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4,860万元,业务 期限为7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关于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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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81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50%全 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600万元,业务期限为19年,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3)《关于为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元江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红塔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 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500万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 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德青源 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该项目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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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柔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关于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朝阳开发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万元的综合 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4.5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 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十七)2020年12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业科技”)的控 股子公司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拟向关联方中交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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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良业科技提供担保的事项,以及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事项 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同意 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 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其 融资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且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 利于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本次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 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控股子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 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 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2)《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 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一)在审计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 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 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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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 真审阅,掌握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二)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 专业职责。
(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 勤勉、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 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 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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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 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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