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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an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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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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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认 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二次修订稿)》;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二次修订稿)》后认为:本次修订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 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 营模式、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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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 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对象中国城乡签署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 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 充协议(二)》”),我们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合法、 有效,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六、《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 措施(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对摊 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 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发表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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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变更控股子公司为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 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安顺良辰光启文旅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变更担保主体事项是为了增强整体担保效力。被担保公司信 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变更担保主体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变更担保主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担保主体事项。

八、《关于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良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9,5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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