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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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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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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19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9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 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 求,现将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19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19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6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
事会次数
应出席
次数
亲自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
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会议
16 16 16 0 0

二、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9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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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2月1日,发表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述子公司新疆科发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 公司、沙湾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 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议 案》;

我们认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有关规定,对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 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论。公司编制的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关于为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六枝特区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申请人民币27,0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9年。

(3)《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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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非融资性保函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3年。

(4)《关于为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宿州碧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宿州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2年。

(5)《关于为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古浪县支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0年。

(6)《关于为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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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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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古浪县清源环境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古浪县支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735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5年。

(7)《关于为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 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宿迁分行申请的100,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37.5%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万元,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年。

(8)《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的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下述子公司新疆科发环境工 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 公司、沙湾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下述子公 司向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5,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年。其中,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 度3,200万元,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860万元,乌鲁木 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50万元,沙湾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综 合授信额度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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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3月6日,发表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 规模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中期票据的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 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事项。

2、《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可行权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 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

3、《关于为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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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绩溪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24年。

4、《关于为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隆昌市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隆昌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5年。

5、《关于为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门开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门支行申请人民币1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3年。

6、《关于为仙桃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仙桃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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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仙桃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浦支行申请的人民币3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44.10%的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23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 日起25年。

(三)2019年3月19日,发表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基本授信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1年。

2、《关于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滨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3、《关于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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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向交银金融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8年。

4、《关于为瓜州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瓜州碧水明珠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瓜州碧水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瓜州县支行申 请的共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313.43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及运营期前三年贷款 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3年。

5、《关于提前终止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湖南 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 项是公司根据实际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 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5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北京碧 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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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 实际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2019年4月16日,发表了《关于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 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1)《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一致同意 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 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审议关于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 担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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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控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 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为 《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 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i)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ii)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iii)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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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 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 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 此无异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 的。

(6)《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i)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与福建漳发碧水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 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贵水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合源水务环境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惠民水务有限公司、昆 明滇投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科发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欣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拟 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 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ii)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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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仔细阅读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 进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 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9)《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第三个解锁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14,140股进行回购注 销。

(10)《关于为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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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11)《关于为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充碧水青山科技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6年。

(12)《关于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国家开发 银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8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9年。

(13)《关于为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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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肇源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肇源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5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14)《关于为哈巴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哈巴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哈巴河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哈巴河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65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22年。

(15)《关于为建平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建平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旅顺碧水源环境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 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 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 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建平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辽宁省建平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4年。

(16)《关于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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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南靖漳发碧水源环境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平和县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809.5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8年。

(17)《关于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乌鲁木齐科发通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6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日起15年。

(18)《关于提前终止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汝 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 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9)《关于提前终止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太 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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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关于提前终止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伊宁市 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1)《关于提前终止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2017年12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新 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

2018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碧 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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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源净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 保事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3)《关于提前终止为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10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 和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为控股和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双方 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 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i)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ii)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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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iii)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 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iv)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v)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 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5)《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 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 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 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 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 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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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2019年4月26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次授权董事会启动分拆公司所属企业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香港联交所上市相关筹备工作之事宜,有利于拓宽公司的境外融资渠道,加速公 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提升核心竞争力,重塑企业资产价值,提升盈利能力和可 持续发展能力。我们认为上述事宜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同意授权董 事会启动分拆良业环境境外上市的相关事项。

2、《关于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180万元的 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3、《关于为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泰顺碧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温州市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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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2019年5月29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 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六安碧水源德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六安分行营业部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0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年。

2、《关于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平潭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农村人居环境 建设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3、《关于为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新疆碧水源的全资子公司,信誉 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木垒县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15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 (一般水利建设中长期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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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8年。

4、《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就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事项发表意见如 下: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7、《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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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5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为2019年5月29日,并同意9名激励对象获授2,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9年6月15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济阳碧源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95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2、《关于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阿鲁科尔沁旗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国家开 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4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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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5年6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 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 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 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提前终止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6年12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西 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西安碧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该 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 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5、《关于提前终止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奇 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 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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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2019年6月19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东方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 行东方市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2、《关于为北京顺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顺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 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顺政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北 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申请的金额为111,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 供70%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7,7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 效之日起20年。

3、《关于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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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

(九)2019年7月27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 1、《关于推选刘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 (2)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 (i)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ii)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iii)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iv)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

  • (v)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 (3)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 (4)同意推选刘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

  • 审议。

  • 2、《关于推选孔维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 (2)董事候选人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

  •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 (i)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ii)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iii)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 (iv)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人员;

  • (v)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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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公司董事的选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推选孔维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3、《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行权期内未行权而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事项及因未达到行权标准而注销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意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部分(期权代码 036220)股票期权共计6,557,304份。

4、《关于为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武威市碧水新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武威市凉州区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 5、《关于为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眉山碧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德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2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6、《关于为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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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德惠市碧水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43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7年。

7、《关于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滁州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滁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4年。

8、《关于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的控股子 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 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 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 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向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9、《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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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申请的金额3,1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51%的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581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3年。

10、《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为加强项目建设,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保证期间为2年。

11、《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加强项目建设,同意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村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24个月,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12个月。

12、《关于提前终止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汉中 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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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汉中市汉源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 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3、《关于提前终止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11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赤峰 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关于提前终止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汾阳 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汾阳市碧水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该项目已无上述担保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15、《关于提前终止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汾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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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汾阳市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无上述担保需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 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16、《关于提前终止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8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山东 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 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17、《关于提前终止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平潭 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平潭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 该项目已有其他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十)2019年8月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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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洱源碧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农银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2、《关于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安龙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3、《关于为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德令哈新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年。

(十一)2019年8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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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选举人员刘涛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刘涛先生具备《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 董事长的职务,其推荐、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员徐骥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未发现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况,徐骥先生具备《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其推荐、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十二)2019年8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9年上半年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报告期内,公 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019年上半年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 累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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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2019﹞6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三)2019年9月21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投资的进展暨变更相关业绩承诺与补偿及业绩奖励的议案》;

独立董事审阅了相关资料,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 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 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签署《关于过往协议事项的补充协议》,并对相关业 绩承诺与补偿及业绩奖励事项进行变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为平遥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平遥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 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 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 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平遥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平遥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763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年。

3、《关于为德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德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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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德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德安县支行申请的固定资产贷款及相应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918.56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4、《关于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长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泰县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5、《关于为吉安良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吉安良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良业环境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吉安良业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6、《关于变更为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的议案》;

舞阳县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此次变更部分担保事项 是因其项目情况变化。本次变更担保部分事项的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变更担保部分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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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变更为舞阳县碧 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的议案》。

7、《关于提前终止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9年3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贵州 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贵州安龙顺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 于该项目已有其它资金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 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 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以及其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用途等。该事项符合债券发行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 本及风险,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 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短期融资券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四)2019年10月9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 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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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拟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 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事项。

(十五)2019年10月24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宁德碧水源立盛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宁德碧水源立盛环保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宁德碧水源立盛环保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十六)2019年11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 案构成关联担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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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2)《关于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3)《关于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预 计投产后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 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 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水市碧水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开 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中长期贷款提供50%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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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为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项目正处于建设期,预计投产 后经济效益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 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 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江苏岭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牵头的银团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项目贷款提 供47.06%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94,120万元,担保期限为自协议 生效之日起15年。

(5)《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中关 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6)《关于为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和县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联合牵头的银团申请 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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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将募投项目“正定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 结项并将其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战略和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战略和投资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战略和投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履行了战略和投资委员 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工 作。

(二)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 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 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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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出异议;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 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樊康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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