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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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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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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和股东代表:

我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7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 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 极出席公司2017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 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 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情况向各位股东述职如下:

一、2017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7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审 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2017年度,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的表决均履行了相 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17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14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年召开董事
会次数
应出席
次数
亲自出席
次数

委托出席
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会议
14 14 14 0 0

二、 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2017年度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恪守职责,严格根据《公司章程》、《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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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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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2017年2月18日,发表了《关于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 购安装项目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 备采购安装项目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关于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关联交易的事前 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参与其关联方武汉三 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 装项目,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 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关于北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北 湖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公司中标其关联方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招标的北湖污 水处理厂及其附属工程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定价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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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 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2017年4月12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 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 公允、合理的原则。

2、《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 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 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 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 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经审阅,我们认 为《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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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 度,对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 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 (2)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4、《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 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6年度能严格执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 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披 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我们对 此无异议。

5、《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 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募投资金的使用与存放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 的。

  • 6、《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与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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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源水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而进行的,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 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允价 格确定,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比例 超过了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 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9、《关于提前终止为云南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2年7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云南 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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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云南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 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北京 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1、《关于提前终止为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6年12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青岛 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12、《关于提前终止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存外贷担保的议案》; 2016年10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内存外贷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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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存外贷担保是基 于公司当前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3、《关于提前解除部分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的议 案》;

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碧水 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解除部分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是基 于公司当前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拟提前 解除13.7亿元的担保额度,解除后公司为其担保额度为3.3亿元。本次提前解除 部分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4、《关于为永嘉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永嘉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永嘉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 申请人民币15,7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15、《关于为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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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宁波碧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申请的人民币6,8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的项目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16、《关于为诸暨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诸暨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诸暨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诸暨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诸暨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诸暨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 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诸暨碧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贷款期 限为18年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17、《关于为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汕头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叁亿壹仟万元,贷款期限15年的项 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贰 年。

18、《关于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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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 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

19、《关于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碧通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的6,000万元保函 授信中的3,06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合同履行届 满之日起两年。

20、《关于为延安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延安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情况良好,项目处于建 设期,投产后经营效果良好,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 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延安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 延安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2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八年。

  • 21、《关于为阜康市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阜康市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保。公 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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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阜康市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 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阜康市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7,000万元项目 贷款,提供建设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22、《关于为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青岛水务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向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贷款期限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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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贷款,按股权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壹亿柒仟 壹佰伍拾万元整,担保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贷款银行根据合同 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担保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 23、《关于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乌鲁木齐米东科发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乌鲁木齐米东科 发再生水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银行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自协议生效之 日起7年。

  • 24、《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公司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 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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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上地支行申请的1.3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50%的担保,担保金额为6,500万 元,授信业务期限十年,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贷款银行根 据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25、《关于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宽城碧水源环保有限公司向河北银行申请的并购贷款7,200人民币万元,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九年。

(三)2017年6月7日,发表了《关于第三期股票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关于第三期股票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及其他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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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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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名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股份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相关规 定,在考核年度内个人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均达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解锁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四)2017年8月8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17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关于为米东再生水 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银行申请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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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关于为诸暨碧水向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贷款 期限为18年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永嘉碧水源向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申请人民币15,7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延安良业向中国建设银行延 安分行申请的人民币不超过2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为八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汕头碧水源向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前山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叁亿壹仟万元(¥310,000,000.00), 贷款期限15年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贰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碧水源海水淡化向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申请的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贷款期限15年的项 目贷款,按股权出资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壹亿柒仟壹 佰伍拾万元整,担保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贷款银行根据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担保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宁波碧兴向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申请的人民币6,800万元,贷款期限15年的项目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宽城碧水源向河北银行申请 的并购贷款7,200人民币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九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久安公司在中信银行办理的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碧水源博大向交通银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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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1.3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提供50%的担保,担保金额 为6,500万元,授信业务期限十年,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贷款银行根据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 日起两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碧通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的 6,000万元保函授信中的3,060万元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主债 务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通过,公司为阜康再生水向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7,000万元项目 贷款,提供建设期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

上述担保事项为对下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公司直接或 间接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上述担保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公司该对外担保的决策符合公 司实际经营需要,程序符合规定,并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 的利益。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报告期内,公司能 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2017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文件规定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2017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关于提前终止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的议案》;

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碧水 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担保是基 于公司当前业务规划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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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行权期内未行权及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其已 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同意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期权代码 036135)股票期权共计854,491份;同意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期权代码036177)股票期权共计577,660份。

4、《关于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其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 注销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部分(期权代码036220) 股票期权共计973,365份。

(五)2017年8月26日,发表了《关于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1、《关于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拟为西安碧水湾水务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 担保。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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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包括首次授出的期权和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包括首次授出 的期权和预留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关于对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 行调整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第三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对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3)《关于为西安碧水湾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西安碧水湾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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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西安碧水湾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西 安东二环支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100%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4)《关于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奇 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人民币4,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5年。

(5)《关于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京良水务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北京 分行申请的10年期项目贷款人民币3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 间为此笔项目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关于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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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大连小孤山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旅顺口支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500万元的项目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7)《关于为湖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湖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湖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5年。

(8)《关于为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泗洪久安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泗洪支行 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

(9)《关于为延吉海信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延吉海信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延吉海信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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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延吉公园路支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1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7年。

(10)《关于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 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 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353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100%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4年。

(11)《关于为商丘水云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商丘水云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商丘水云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项目贷款16,200人民币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12年。

(12)《关于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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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

(13)《关于为天津宁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津宁源水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 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宁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38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14)《关于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 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湖南国开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万元非 融资性保函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15)《关于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碧水源环保科 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山东鲁北碧水源海水淡化有限公司在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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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1年。

(16)《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园支行申请的 2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年。

(17)《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西 区支行申请的5,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年。

(18)《关于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三)》;

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 公司为北京良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申请 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年。

(19)《关于提前终止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16年10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秦 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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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2017年9月14日,发表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 使用期限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有利于发挥公司资金成本效率, 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 定,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

2、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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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的相关事宜。

3、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 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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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可行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 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第一个 行权期可行权的相关事宜。

(七)2017年9月30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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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膜组器扩大生产及其研发、 技术服务与运营中心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变更为“宝丰县污水处理厂PPP 项目”。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决策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上述募投项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珠海市全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 项目(第一批)”、“吉林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提标改造工程”、“顺义区镇 级再生水厂建设运营项目(北小营镇、北石槽镇、李遂镇)”、“汕头市潮南区 陈店镇、陇田镇、司马浦镇3座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丰县地面水厂一期工程 特许经营项目(原水工程项目)”和“丰县地面水厂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净 水工程项目)”等六个项目尚未使用募集资金部分变更为“蓟州区城区污水处理 厂特许经营项目”、“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城区城市水系建设PPP项目”、“鲁山 县将相河水污染治理及湿地建设工程项目”、“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雪山河滨河 公园景观建设项目”、“海盐县城乡污水处理厂(一期)PPP项目”、“长泰县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伊宁市伊犁河南岸新区排水工程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供水工程项目”和“河北邯郸肥乡区 正义街景观水系工程”等九个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后,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变更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变更上述募投项目,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为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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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洱源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洱源县支行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5,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 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7年。

4、《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 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通台马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 项是基于双方实际业务规划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八)2017年11月18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 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 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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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赤峰锦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赤峰分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11年。

2、《关于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奇台县碧水源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支行申请人民币1.9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2年。

3、《关于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奇台县碧水阳光水务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支行申请人民币1.8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3年。

  • 4、《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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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不超过5.6亿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15年。

5、《关于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秦皇岛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14年期项目贷款人民币16,188.55万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此笔项目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关于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汝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郑 州分行申请人民币67,2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1 年。

7、《关于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 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 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山西省 分行办理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66亿元的项目贷款按股比提供69.70%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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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5.34亿元,担保期限为自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起18年。

8、《关于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的3年期并购贷款人民币4,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此笔并购贷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9、《关于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 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 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 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伊宁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昆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申请人民币13,7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11年。

10、《关于为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钟祥市清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 行武汉东西湖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期限15年。

(九)2017年11月28日,发表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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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拟与公司控股股东文 剑平、公司其他股东何愿平、梁辉、刘振国、陈亦力,自然人陈云海及西藏碧海 创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西藏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述议案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 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

(十)2017年12月11日,发表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为无锡丽阳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与关联方共同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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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事项及与关联方共同以现金收购中兴 仪器(深圳)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 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认购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1,500,000股股份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认购德青源231,500,000股股份的事项的实 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认购德青源 231,500,000股股份事项。

(2)《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收购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部分股 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收购中兴新通讯持有的中兴仪器60%股权的 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收购中兴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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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持有的中兴仪器60%股权的事项。

(十一)2017年12月18日,发表了《关于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1、《关于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拟为新疆昆仑新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议案构成关联担 保。碧水源已经向本人提交了关于上述交易的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碧水源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 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

2、《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 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 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新疆昆仑新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申请办理非融资性保函业务的敞口部分提供公司保 证,担保比例为敞口部分的49%即不超过400万元,担保期限2年。担保期限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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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合同履行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担保期限以保函实际持续生效时间为准。

(2)《关于为宜都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宜都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 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 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 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宜都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武汉 分行申请办理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00万元项目贷款提供49%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4年。

(3)《关于参与投资新余航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新余航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暨对外投资事项的实施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三、在公司各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一)在审计委员会中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 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季报、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 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在审计机 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对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2017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 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二)在提名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 的专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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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7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过 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 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 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所作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得完成信息披露 工作。

(二)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 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 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决策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起到应有的作用。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更全 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 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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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报告期内,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

  • 出异议;

  • (二)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三)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四)报告期内,没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

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项的 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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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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