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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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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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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 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 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调整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 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 权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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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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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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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马世豪、刘润堂、李博 二 Ο 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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