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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6
Apr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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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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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程楠 | 联系电话:010-60833033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白恒飞 | 联系电话:010-60838557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6 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 审阅了碧水源2016年度的公开信息披 露文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2016年度,保荐机构每月 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 情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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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2016年 5月5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8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 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至第五十八次会议)。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7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 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至 第三十次会议)。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6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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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 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6年12月27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票的行为规范;2、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相关规定;3、并购重组、募 集资金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等;4、证 监会近期的相关监管问答、窗口指导 内容等。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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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 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 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7 月 13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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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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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8月25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 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 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3.陈亦力承诺:自2015年7月9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 民币2,600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 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 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 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 何茹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
是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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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
||
|---|---|---|
|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 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因徐沛和王晓辉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 表人,负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变更为为程楠和白恒飞。2017 年1 月24 日,上市 公司就此事项进行了公告。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6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6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 局对本保荐机构泉州宝洲路营业部出具《关于对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宝洲路证券营业部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3 号),指出中信证券泉州宝洲路营业部 存在员工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的问题。本保 荐机构此前已根据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了 自查自纠工作,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以经济 处罚,并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以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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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 局出具《关于对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6】18 号),认为本保荐机构保荐的东杰 智能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导致该项目的服务对 象和投资重点均发生变更,未及时进行充分信息 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 条相关规定。 东杰智能对文件所列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6 年 12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 局出具《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6】18 号),认为在对本保荐机构保荐的 理工环科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相关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理工环科对文件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整改, 并向宁波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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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7 年4 月27 日 2017 年4 月27 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4 月27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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