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y 11, 2016
55090_rns_2016-05-11_4f4e5900-2175-4958-87e7-fb42ff960b8f.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碧水源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沛 | 联系电话:0755-2383506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晓辉 | 联系电话:010-6083820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
|---|---|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5 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均及时审 阅了碧水源2015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 件,部分文件为事前审阅。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数 |
无。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已于2015年度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2015年度,保荐机构每月均查 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 况、定期存单变动情况,公司募集资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 金使用如有变化,也及时告之保荐 机构;此外,定期现场检查时也会专 项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
|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电话会议形式参加2015年11月 23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4 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至第 四十次会议)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5次(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参加了公司召 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至第二十 三次会议)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况 |
无 |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2015 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建立并保存相关保荐工作底 稿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15年12月9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司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3、证监会通报近期部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件。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
|---|---|---|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1.(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文剑平先 生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1、为避 免潜在的同业竞争,2009 年7 月 13日,文剑平先生向公司出具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 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 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 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将不 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水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二)作为股东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文剑平先 生、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陈 亦力先生和周念云女士承诺:在其 承诺锁定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其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一职或数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辞去 该等职务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五)持股 5%以 上的自然人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文剑 平先生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刘振国先生、何愿平先生、 陈亦力先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内容如下:“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 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 签署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将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北京碧 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经济损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失承担赔偿责任”。 | ||
|---|---|---|
| 2.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新华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武昆承诺:自碧水源此次发行 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8月25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 股份,并委托碧水源董事会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对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 手续,以保证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3.陈亦力承诺:自2015年7月9 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和通过证券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增持 公司股份,合计增持市值不超过人 民币2,600万元,陈亦力先生增持 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在增 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
是 | 不适用 |
| 4.文剑平、刘振国、何愿平、戴日 成、刘建军、陈亦力、周念云、樊 康平、刘文君、王洪臣、王月永、 何茹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 东和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
是 | 不适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 理人员承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通 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票。 |
||
|---|---|---|
| 5.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未来的 十二个月内适时开展股权激励计 划,以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公司股价 稳定。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四、其他事项 | |
|---|---|
| 报告事项 | 说 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 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 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5年1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证监会[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 行项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国证 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投行部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质量, 增强对监管规定理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 后续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 、 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 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 于对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项违 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21 号), 指出章源钨业董事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 司年度资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 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 、 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和防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指出天和防务在 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 反了相关规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监管措施。
5 、 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文在保 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 情况,发行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 核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 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 认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荐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 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 募集文件中充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 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织相关人 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并组织投行部门员 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 高项目执行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 、 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向本保荐机 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英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江苏 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18 号),指出 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 传票及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 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自查, 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1号),其中 提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 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8 、 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 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 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 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12号),指出超 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 润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求超华科 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华科技出 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下措施的决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惠州合 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相关会计 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 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 定期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16 年 5 月 11 日
徐沛
2016 年 5 月 11 日 王晓辉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11 日 (加盖公章)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