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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ORIGINWATER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May 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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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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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见证字[2015]第009 号

致: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海 军律师、孙航律师列席了碧水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碧水源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 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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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5 年4 月24 日,碧水源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5 年5 月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5 年4 月25 日,碧水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 登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现场 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 日发布,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碧水源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 年5 月18 日上午9: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 生命园路23-2 碧水源大厦会议室召开,碧水源公司董事长 文剑平 先生主持了 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5 月17 日-2015 年5 月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5 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5 月17 日15:00 至 2015 年5 月18 日15:00 的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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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2014 年5 月11 日(星期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宜符合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碧水源公司董事会于2015 年4 月25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的《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碧水源公司董事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4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632,341,9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52%。其中: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 600,987,4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62%;

2、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354,5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0%。

  • 3、碧水源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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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 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经公司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2、审议关于《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3、审议关于《2014 年年度报告》及《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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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4、审议关于《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5、审议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6、逐项审议关于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6.1、与云南水务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09,351,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何愿平回避表决。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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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54,000股。

6.2、与南京城建环保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09,351,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何愿平回避表决。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3、与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4、与武汉武钢碧水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6.5、与新疆碧水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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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6、与广东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09,351,46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何愿平回避表决。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7、与昆明滇投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8、与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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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9、与山西太钢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0、与云峰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1、与青岛水务碧水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63,97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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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2、与广东海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63,974,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3、与无锡碧水源丽阳膜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313,207,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文剑平、陈亦力回避表决。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86,117,356股,占出席会议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4%;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 54,000股。

6.14、与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405,197,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刘振国、何愿平回避表决。该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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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54,000股。

  • 6.15、与西安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459,821,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刘振国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6、与武汉水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459,821,1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刘振国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7、与河北碧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577,664,7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股东何愿平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6.18、与吉林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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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6.19、与贵州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6.20、与河南碧水源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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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8、审议关于《选举刘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9、审议关于《选举刘文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 10、审议关于《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同意票632,287,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5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136,884,729股,占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99.96%;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 份54,000股。

(注:上述议案1-6及10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 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议案7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议案8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月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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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议案9的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 告的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参加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各项表决议案均表决通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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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单卫红)主任 见证人: (王海军)律师

年5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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